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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社會工作師李存一因違失行為,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並自本(109)年10月13日生效,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0/10/22
發文日期:2020/10/15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090104259號
主旨:本府社會工作師李存一因違失行為,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並自本(109)年10月13日生效,請查照。
依據:
公告事項公告: 一、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下稱執行辦法)辦理。
二、查懲戒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及執行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期通知銓敘機關;公務員受撤職處分,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三、綜上,旨揭懲戒判決正本送達本府之日期為109年10月12日,懲戒處分應於送達之翌日(109年10月13日)起生效,併予說明。
四、檢附懲戒法院109年8月26日109年度清字第13397號判決及109年10月7日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如附件)。
附件:
  • 109年度清字第13397號公懲會判決書(個資版)